南昌司法鉴定
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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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Project introduction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适用卫生部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适用2006年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卫生部2010年6月28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仍然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将仍然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鉴定。

当事人有权对以下内容申请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

一、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二、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四、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六、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七、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